离婚时二人婚前购买的房产该如何处理?


在法律层面,对于离婚时二人婚前购买房产的处理,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况来判定。 首先,如果是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通常视为双方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就是按照双方实际的出资比例来确定各自的份额,在离婚分割时,按照这个比例进行分配。比如,一方出资60%,另一方出资40%,那么分割房产时也按照这个比例。如果是共同共有,在离婚分割时,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婚姻持续时间等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这里夫妻关系属于家庭关系,所以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有可能视为共同共有。 其次,如果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且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房产会归登记方所有,但登记方需要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最后,如果是双方婚前各自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各自名下,那么通常各归各有,各自名下的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