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房屋租赁合同中优先购买权纠纷该如何处理?

我租了一套房子,最近房东要把房子卖了,但没提前通知我,直接就和别人签了买卖合同。我听说我作为租客有优先购买权,现在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法律上对于这种优先购买权纠纷是怎么处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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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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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租赁关系中,优先购买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优先购买权指的是在房屋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当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当出现优先购买权纠纷时,可按以下情况处理: 首先,如果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就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要注意,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会仅仅因为未通知承租人而无效。这是因为,虽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了侵害,但第三人可能是善意的,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不能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 其次,如果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必须在“同等条件”下。这里的“同等条件”主要包括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方面与第三人相同。只有在这些条件都一致的情况下,承租人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再者,如果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限制。按份共有人基于其对房屋的共有关系,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而出租人将房屋卖给近亲属,这更多地涉及到亲情和家庭关系等因素,所以法律给予了特殊规定。 最后,承租人应当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应在十五日内明确表示是否购买。如果超过这个期限未作表示,就会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在处理房屋租赁合同中优先购买权纠纷时,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各方的权益,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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