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如何处理?


在了解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如何处理之前,我们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特殊标志专有权。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特殊标志专有权就是权利人对这些特殊标志享有的独占、排他使用的权利。 当发生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时,有多种解决途径。首先,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被侵害时,可以与侵权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选择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后,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一种行政处理手段,通过行政机关的介入来制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侵权人一定的行政处罚。 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则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特殊标志专有权属于民事权益的一种,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特殊标志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权利人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特殊标志的登记证书、侵权人使用特殊标志的证据、自己因侵权所遭受损失的证据等。只有证据充分,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权利人也要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