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等与A制药厂侵犯姓名权等纠纷案该如何处理?


在孙某等与A制药厂侵犯姓名权等纠纷案中,我们首先要明确姓名权的概念。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简单来说,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叫什么名字,怎么使用自己的名字,别人不能随便冒用或者盗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如果像孙某等人遇到A制药厂侵犯姓名权的情况,首先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证据包括能够证明制药厂使用了他们姓名的材料,比如产品宣传资料、广告、网页等上面有孙某等人姓名的内容;还可以有能证明未经孙某等人同意使用其姓名的证据,比如双方没有签订使用姓名的协议等。 收集好证据后,孙某等人可以先尝试与A制药厂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明确指出制药厂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姓名权,要求制药厂停止使用其姓名,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孙某等人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他们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如果法院认定A制药厂确实侵犯了孙某等人的姓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此外,法院还可能会要求A制药厂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总之,遇到侵犯姓名权的纠纷,要及时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