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承诺的有效要件有几个?

我在和别人谈生意签合同的时候涉及到承诺这一块,不太清楚承诺要满足什么条件才有效。想知道承诺的有效要件到底有多少个,具体是哪些内容,这样我在做承诺和接受承诺的时候心里能有底,避免出现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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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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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要产生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有效要件: 第一个要件是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只有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的承诺才是有效的。这就好比你去商店买东西,老板向你发出卖商品的要约,只有你或者你委托的人表示愿意购买,这个承诺才是有效的,如果是旁边其他人说愿意买,那就不构成针对这个要约的有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从法律条文上明确了承诺主体的特定性。 第二个要件是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一般会规定一个承诺的期限,受要约人需要在这个期限内作出并送达承诺。要是超过了这个期限,那承诺可能就不被认可了。比如,商家发了一个限时促销的要约,规定在三天内回复有效,你第四天回复说愿意购买,这就可能不能构成有效的承诺了。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三个要件是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不能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如果对要约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进行了变更,那就不能算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比如,你要约购买10个苹果,对方承诺说卖给你8个苹果,这就改变了数量,属于实质性变更,不是有效的承诺。《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综上所述,承诺通常有这三个主要的有效要件,它们相互关联且不可或缺,共同确保承诺能够在法律上产生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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