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就业证的台胞用工纠纷该如何处理?


在处理没有就业证的台胞用工纠纷时,我们需要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基本概念。 首先,就业证是指劳动者就业的合法凭证。对于台胞在内地就业,根据相关规定,台胞需要依法取得就业证才能够在内地合法就业。这就好比我们开车需要驾驶证一样,就业证是台胞在内地合法工作的“许可证”。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如果台胞没有就业证而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纠纷,那么这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照此规定,没有就业证的台胞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可能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在实际处理纠纷时,如果台胞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若双方因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问题产生纠纷,虽然不能按照劳动法律关系来处理,但台胞仍可以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例如,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相应报酬。 同时,用人单位招用没有就业证的台胞,还可能面临行政责任。《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综上所述,处理没有就业证的台胞用工纠纷,既要考虑台胞已付出劳动应获得相应报酬的问题,也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认定双方关系的性质,同时用人单位也需承担可能的行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