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电力公司对分公司纳税产生滞纳金该怎么处理?
我所在的省电力公司,旗下分公司纳税时产生了滞纳金,我不太清楚公司该采取什么措施来处理这个事情。是公司统一承担,还是分公司自行负责?在财务和税务上又该如何操作呢?希望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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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省电力公司分公司纳税产生滞纳金的问题时,需要先明白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滞纳金其实就是因为没有按时交税,按照规定额外收取的费用,有点像咱们平常说的‘罚款’,目的是督促大家按时履行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也就是说,只要分公司没按时交税,产生滞纳金是必然的,这是法律强制规定的。 从责任归属来讲,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在纳税上有相对独立的纳税义务。不过,它和总公司(省电力公司)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如果分公司是在省电力公司统一安排下进行税务申报,那么省电力公司可能要对滞纳金承担一定责任;要是分公司有自主纳税权且自行操作失误导致滞纳金产生,分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在处理方式上,如果省电力公司决定统一承担滞纳金,在财务上要将其作为营业外支出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一般为:借:营业外支出——税收滞纳金;贷:银行存款。这样处理后,这笔滞纳金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税收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如果让分公司自行承担,分公司同样要把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分公司在财务上相对独立核算,省电力公司在汇总报表时要准确反映这一情况。同时,无论是省电力公司还是分公司承担,都要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确保滞纳金缴纳后,税务记录准确更新,避免后续出现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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