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件中的第三人该如何处理?


在诉讼案件中,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例如,甲和乙就一套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诉讼,丙认为这套房屋的所有权归自己,丙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共同被告。其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在参加诉讼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进行辩论,提供证据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比如,甲与乙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乙又将货物卖给丙。后甲因乙未支付货款起诉乙,丙虽然对甲、乙之间的货款纠纷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如果乙败诉可能会影响丙与乙之间的交易,丙就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一般是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对自己作出不利的判决。其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辩论,但不能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也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当在他人之间的诉讼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之前。参加诉讼的方式,可以是自己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是由法院通知参加。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第三人都要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纪律,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第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也有权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