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处理,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出了交通事故,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首先,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这是为了确保事故现场的完整性,便于后续交警进行勘查和责任认定。如果造成了人身伤亡,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比如在事故中有人员受伤出血,驾驶人要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因抢救受伤人员而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其次,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如果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例如两车轻微刮擦,双方对责任划分没有异议,就可以拍照留证后撤离现场,再协商赔偿问题;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果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然后,交警部门会进行现场勘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工作。交警会根据现场的各种证据,如车辆碰撞的痕迹、刹车痕迹、证人证言等,来确定事故双方或多方的责任。 之后,交警部门会组织赔偿调解。如果双方能够在交警的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那么可以按照协议进行赔偿。 若对调解结果不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会经过审理作出判决。 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这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第八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