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要约中有两个承诺期限该如何处理?

我收到一份要约,里面有两个不同的承诺期限,一个写在开头,一个写在结尾,这让我很困惑。我不知道该按照哪个承诺期限来回应,不明确这样的情况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处理方式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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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约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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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要约中有两个承诺期限该如何处理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要约和承诺期限的概念。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而承诺期限则是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有效时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但对于要约中有两个承诺期限的情况并未直接给出处理方式。 当遇到要约中有两个承诺期限时,我们可以根据以下思路来处理。首先,要判断这两个承诺期限是否存在矛盾。如果两个承诺期限相差不大,且没有明显的冲突,那么可以从要约的整体意思和商业习惯来综合判断。例如,在一些商业交易中,商家可能在要约中先给出一个大致的承诺期限范围,在后面又明确一个具体的日期,这种情况下,通常会认为具体日期的承诺期限更为有效。因为它更明确、更具确定性,符合合同订立追求明确权利义务的要求。 要是两个承诺期限存在明显的矛盾,比如一个期限已经过了,另一个期限还未到,这时就需要考虑要约的形成过程和相关的证据。如果能够证明其中一个承诺期限是由于笔误或者其他非真实意思表示造成的,那么应当以真实意思表示的那个承诺期限为准。这可以通过双方之前的沟通记录、交易习惯等证据来证明。 如果无法确定哪个承诺期限是真实有效的,受要约人可以主动与要约人进行沟通,要求其明确承诺期限。若要约人明确了有效的承诺期限,那么受要约人就应当按照该期限作出承诺。若要约人未予明确,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受要约人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承诺。这里的合理时间要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行业惯例等来判断。比如在一些紧急的交易中,合理时间可能较短;而在一些复杂的大型项目交易中,合理时间可能相对较长。 综上所述,要约中有两个承诺期限时,需要综合多种因素进行判断和处理,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平、诚信的原则,以确保合同订立的顺利进行和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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