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捕的案子怎么处理才好?


在司法实践中,当遇到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的案子时,处理方式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我们要明白不批捕的含义。不批捕就是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的条件,从而作出不同意逮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意味着,当检察院不批捕后,公安机关不能再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必须马上放人。 然而,案子不批捕并不代表就完全结束了。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还需要继续侦查这个案子,并且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条件,那么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措施。取保候审就是让犯罪嫌疑人在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后,暂时回家等候处理,但要遵守一定的规定,比如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等;监视居住则是限制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居所居住,并且要接受公安机关的监视。 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所以,对于不批捕的案子,公安机关还有一定的救济途径。 对于被害人而言,如果对不批捕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被害人有权利通过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