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效力不确定的合同该如何处理?


在探讨民法典中效力不确定合同的处理方式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效力不确定的合同。效力不确定的合同,指的是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效力不确定合同主要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以及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等情况。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这意味着,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了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合同,合同的效力就处于不确定状态,需要其法定代理人来决定是否追认。若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若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就是说,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此外,如果合同存在可撤销的情形,例如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一旦合同被撤销,就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总之,当遇到效力不确定的合同时,相关权利人要及时行使追认权、撤销权等权利,以明确合同的效力状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当事人也应当谨慎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代理权限等情况,尽量避免签订效力不确定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