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当如何处理?


当罪犯在服刑期间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时,法律上有明确的处理方式,这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数罪并罚。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这种情况。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狱等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罪犯有判决宣告以前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也就是说,执行机关(如监狱)有责任将新发现的罪行相关材料移交给人民检察院,启动后续的司法程序。 接下来,人民检察院会对新发现的罪行进行审查。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指犯罪行为的各个方面都有清晰的证据证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人民法院在受理后,会对新发现的罪行进行审理。审理过程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在审理结束后,法院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简单来说,就是先对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然后把之前的判决和新的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根据一定的原则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同时已经服刑的时间要从新决定的刑期中扣除。 例如,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2年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盗窃罪。法院对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那么就会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在总和刑期(5年 + 3年 = 8年)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5年)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假设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由于甲已经服刑2年,那么他还需要再服刑4年。 总之,对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判决时未发现的罪行,法律有一套严谨的处理程序,目的是确保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保障其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