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尚未履行合同该如何处置?
我公司破产了,现在有一些之前签订但还没履行完的合同,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些合同。继续履行吧,公司没这个能力;不履行吧,又怕会有法律责任。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破产企业对于尚未履行的合同有哪些处置方式,要遵循什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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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尚未履行的合同处置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相关内容。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指的是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企业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已经签订,但双方都尚未完全履行完毕各自义务的合同。比如企业和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企业还没支付全部货款,供应商也没交付完所有货物,这就属于尚未履行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对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处置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管理人在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破产财产有利,能增加破产财产的价值,比如继续履行合同能获得额外的收益,或者避免重大的违约赔偿等,那么管理人可能会选择继续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如果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而当继续履行合同会给破产财产带来不利影响,比如继续履行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但收益甚微,或者履行合同会导致破产财产进一步减少等,管理人通常会选择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 对于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管理人有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的权利,并且要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操作。对方当事人也应清楚自己在不同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一系列规定旨在平衡破产企业和合同相对方的利益,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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