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中教唆犯该如何认定?
我想了解在拒执罪的情形下,教唆他人实施相关拒执行为的人,要怎么来认定他就是教唆犯呢?我身边就有这样的事儿,有人怂恿欠债的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我就想弄清楚这算不算拒执罪的教唆犯,有啥认定标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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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的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无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意图实施犯罪。 在拒执罪中认定教唆犯,首先要明确教唆行为。教唆行为就是教唆者通过各种方式,使原本没有拒执故意的人产生了拒执的故意。比如,教唆者告诉债务人可以通过隐藏、转移财产的方式来逃避法院的执行,这种劝说行为就是教唆行为。 其次,教唆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这个特定的人要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原本没有拒执的故意。如果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拒执行为,那就不构成教唆犯,而是间接正犯。 再者,被教唆人实施的拒执行为要与教唆者的教唆内容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被教唆人是因为教唆者的教唆才去实施拒执行为的。比如教唆者教唆债务人转移房产,债务人真的去转移了房产,这就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在拒执罪中,如果教唆犯起到主要作用,可能会被认定为主犯;如果起到次要作用,则可能被认定为从犯。总之,认定拒执罪中的教唆犯需要综合考虑教唆行为、教唆对象、因果关系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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