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从犯如何认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我们来探讨从犯的认定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从犯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意味着,要判断是否为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的从犯,关键在于看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 从起到的作用来看,起次要作用的从犯通常是指虽然直接参与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在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中,这类从犯可能是直接参与了商品的销售行为,但并非主导者。比如,负责在店铺里售卖假冒商品,但进货渠道、定价等关键环节由他人掌控。 而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则是指未直接参与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在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中,这类从犯可能不直接参与销售活动,但为销售行为提供了帮助。例如,帮忙运输假冒商品、提供仓储服务、负责广告宣传等。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从犯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包括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参与程度、所获利益等。比如,如果某人仅获得少量报酬,且在犯罪活动中听从他人指挥,未起到主要决策作用,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另外,主观故意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行为人并不明知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那么即使参与了相关行为,也不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更谈不上是从犯。只有当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参与销售或提供帮助时,才可能构成该罪的从犯。 总之,对于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从犯的认定,要依据刑法规定,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主观故意等因素,从而准确界定是否为从犯以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