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该如何认定?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要准确认定行政不作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行政主体具有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和相关的授权组织都有各自明确的法定职责,这些职责是由法律法规赋予的。比如,市场监管部门有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职责,税务部门有征税和税收管理的职责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范围,其中就包括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情况,这也从侧面说明了行政主体法定职责的存在和重要性。 其次,行政相对人提出了申请。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需要向行政主体提出明确的申请,要求其履行某项法定职责。比如,公民向环保部门申请对某企业的污染行为进行查处,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低保等。这里的申请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符合法定要求的口头形式。 再者,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回应或处理。不同的行政行为有不同的法定期限要求,行政主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出处理或回应。如果超过了这个法定期限仍未作出任何行动,就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例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最后,行政主体的不作为没有正当理由。如果行政主体有合理的理由来解释其未履行职责的行为,比如遇到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导致无法及时履行,那就不能认定为行政不作为。但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仅仅是主观上的懈怠或故意不履行,就符合行政不作为的特征。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我们认为行政主体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