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识别购房合同不利条款?

我最近打算买房,签购房合同的时候担心里面有对我不利的条款。我不太懂法律,也没什么经验,就怕一不小心掉进陷阱,遭受经济损失。所以想问问大家,到底该怎么识别购房合同里的不利条款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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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房过程中,识别购房合同中的不利条款至关重要,这能有效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以下为您介绍一些识别购房合同不利条款的方法。


首先,了解购房合同中的关键概念是识别不利条款的基础。购房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或卖方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不利条款则是指那些可能损害购房者利益,如加重购房者责任、限制购房者权利等的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合同是格式条款,而其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购房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购房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接下来,我们从几个方面识别不利条款。在房屋质量方面,不利条款可能表现为对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界定模糊。比如合同只规定开发商对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负责,但对于墙面渗水、地面不平、门窗密封不严等常见质量问题却没有明确的处理方式和责任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所以,购房者应注意合同中是否明确了开发商对各种质量问题的维修责任和期限。


在交房时间和违约责任上,不利条款可能是开发商随意延迟交房却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的赔偿标准过低。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购房者要查看合同中是否明确了具体的交房时间,以及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按照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等。


在产权办理方面,不利条款可能是对开发商办理产权证书的时间和责任规定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因此,购房者要关注合同中关于开发商办理产权证书的时间节点和逾期办理的违约责任。


在面积差异处理上,不利条款可能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一定比例时,购房者只能接受补差价或者退房等不合理的处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购房者要确保合同中的面积差异处理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且公平合理。


总之,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不明确或可能损害自己权益的条款要及时与开发商协商修改,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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