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法院是什么意思?
我在网上看到‘失信法院’这个词,不太明白它的意思。它是指法院被列为失信主体,还是有其他的含义呢?希望了解一下它的准确概念和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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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语境下,并没有“失信法院”这样一个常规、特定的法律概念。不过,与之相近且大家较为熟悉的是“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那些具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通俗来讲,就是法院判决这个人要做某些事,比如还钱或者交付物品等,但这个人明明有能力去做却故意不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面临诸多限制。比如在出行方面,不能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消费方面,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子女可能无法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这些限制旨在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失信法院”是在特定场景下出现,可能是指法院在某些工作中存在失信的情况,但这并不是一个普遍被认可和定义明确的概念。一般我们接触到的与“失信”相关的规范表述主要围绕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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