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借条该如何确定借款主体?

我前段时间借钱给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给我打了借条。现在还钱日期到了,他说这是公司借款,应该公司还;可公司又说这是他个人借款,和公司无关。我就想知道,像这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借条,到底该怎么确定借款主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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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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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借条,确定借款主体的问题时,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以下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法定代表人这一概念。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行为在很多情况下能够代表法人。简单来说,法定代表人就像是法人的“代言人”,在一定范围内,他的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接下来,我们分析几种不同的情形。如果借条上明确表明借款人为公司,并且有公司的盖章,同时款项也是进入公司账户用于公司经营,那么这种情况下借款主体很明确就是公司。因为从形式和资金流向都可以证明是公司的借款行为。例如,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以甲公司名义向丙借款,借条上加盖了甲公司公章,丙将借款转入甲公司的对公账户,这笔钱用于甲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那么很显然借款主体就是甲公司。 要是借条上只有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名,没有公司盖章,且款项进入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这种情况就比较复杂。一般来说,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借款是用于公司经营,那么借款主体很可能被认定为法定代表人个人。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借款实际用于公司经营,比如有公司的财务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公司业务,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时,借款主体就可能是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另外,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借款时既以个人名义又提及公司,款项用途也不明确,那么需要结合更多的证据来判断。比如,查看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借款时的沟通记录等。若出借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借款行为是为了公司利益,并且公司也实际受益,那么也有可能认定公司为借款主体或者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责任。 总之,确定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的借款主体不能仅仅依据借条的表面内容,还需要综合考虑款项的流向、用途以及相关的证据等多方面因素。在遇到纠纷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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