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是如何认定的?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 认定抽逃出资,我们可以从行为主体、主观方面、行为表现和损害后果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行为主体方面,抽逃出资的主体通常是公司的股东。这些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按照规定缴纳了出资,但之后却做出了抽逃出资的行为。比如,张三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了一定数额的资金,但随后实施了抽逃行为,张三就是抽逃出资行为的主体。 主观方面,股东必须具有抽逃出资的故意。也就是说,股东是有意识、有目的地将出资撤回,而不是因为一些正常的业务往来或者误解导致资金的转出。例如,李四为了谋取个人私利,故意将自己投入公司的资金转走,这就体现了抽逃出资的故意。 从行为表现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是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是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是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比如,某公司股东王五通过虚构与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的债务关系,将公司资金转走,这种行为就属于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的情形。 损害后果方面,抽逃出资的行为必须对公司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公司的资金是公司正常运营和发展的基础,股东抽逃出资会导致公司资金减少,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和正常经营,进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例如,由于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无法按时偿还债务,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 如果发现股东有抽逃出资的嫌疑,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可以要求其返还出资本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