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如何认定抽逃出资罪?


在认缴制下认定抽逃出资罪,我们首先要理解什么是抽逃出资罪以及认缴制的含义。认缴制是指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股东可以不用立即实际缴纳全部出资,而是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和金额逐步缴纳。而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从法律条文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了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认缴制下认定抽逃出资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 首先是行为主体。抽逃出资罪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发起人是指依法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东则是向公司出资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人。 其次是行为表现。在认缴制下,抽逃出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已缴纳的出资通过各种手段暗中撤回,且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常见的抽逃出资行为包括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 再者是数额和情节标准。并非所有的抽逃出资行为都会构成犯罪,需要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一般会综合考虑抽逃出资的数额占应缴出资数额的比例、对公司经营造成的影响、是否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是否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等因素来判断。 最后是主观方面。抽逃出资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仍然实施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资金暂时无法到位或者出现财务上的失误等,一般不构成抽逃出资罪。 总之,在认缴制下认定抽逃出资罪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需要从行为主体、行为表现、数额情节以及主观方面等多个角度进行考量,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