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的作者如何确定?
我和朋友一起创作了一部作品,现在涉及到版权和收益分配的问题,我们都觉得自己在创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谁算是这部合作作品的作者,不太清楚。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合作作品的作者是怎么确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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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确定合作作品的作者是一个重要且严谨的过程。首先,我们要理解什么是合作作品。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这里的“合作”有着明确的要求,并非简单的参与就可认定为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这就意味着,要成为合作作品的作者,必须有实质性的创作行为。 实质性的创作行为包含多个方面。一方面,作者需要有创作的主观意图,即有共同创作作品的想法和意愿。比如,几个作者在一起共同商议创作一部小说,明确了各自的分工和创作方向,这就体现了共同创作的主观意图。 另一方面,要有实际的创作贡献。这种贡献可以是直接的创作,如撰写文字内容、绘制图画等;也可以是为创作提供了必要的思路、素材等。但这种贡献必须是具有创造性的,而不是简单的辅助工作。例如,为创作提供了一些资料,但这些资料只是一般性的信息收集,并没有对作品的创造性表达起到关键作用,那么提供资料的人可能就不能被认定为作者。 在实际判断过程中,如果出现争议,可能需要通过一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创作行为和贡献。比如,创作过程中的手稿、讨论记录、邮件往来等,都可以作为证明自己是合作作者的证据。 此外,如果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如一首歌曲,词和曲可以分别使用,那么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总之,确定合作作品的作者需要综合考虑主观意图和实际的创造性贡献,同时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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