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何认定,向个人投案是否会成立自首?


首先,我们来看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该如何认定。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简单来说,就是犯罪嫌疑人要把自己实施的主要犯罪事实,一五一十地讲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这里的如实供述,要求犯罪嫌疑人交代的内容要和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比如说,张三偷了李四的钱包,里面有 5000 元现金和一部手机。张三在供述时,不能只说偷了现金,而隐瞒手机的事情,必须把整个盗窃的过程和所偷的财物都如实说出来。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而对其他重要的犯罪事实进行隐瞒、编造或者避重就轻,那就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而且,如实供述不仅要交代自己的行为,还包括自己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比如是故意还是过失等。 接下来,谈谈向个人投案是否会成立自首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自首通常是指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但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向个人投案也有可能成立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这里的“其他有关负责人员”,就包含了一些具有一定职责或者能够起到传递信息作用的个人。比如说,王五犯了罪,他向自己所在公司的领导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这种情况下,如果该领导能够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司法机关,那么王五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自首。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向个人投案后,该个人要有将犯罪嫌疑人的投案情况及时告知司法机关的可能性和行为。如果只是向普通朋友诉说自己的犯罪行为,但没有让朋友帮忙联系司法机关的意思,朋友也没有这样做,那就不能认定为自首。总之,向个人投案能否成立自首,关键要看是否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这两个自首的核心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