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医疗事故如何进行鉴定?


死亡医疗事故鉴定是一个严肃且复杂的过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当医患双方对患者死亡原因、诊疗过程等存在争议,且都愿意通过鉴定来明确责任时,可以共同书面委托当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另一种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如果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接到患者及其家属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会移交至相关医学会进行鉴定。 其次,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如果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再次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 再者,关于鉴定所需材料,医疗机构需要提交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患者方面,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就诊资料等相关材料。 最后,医学会在接到鉴定申请后,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过程中会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和答辩,然后通过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