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行政诉讼中该如何确定被告?


在征收拆迁行政诉讼中,准确确定被告至关重要,这直接关系到诉讼的走向和结果。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如何确定被告。首先,我们要明确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行政诉讼被告,简单来说,就是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到法院,被认为其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在征收拆迁领域,不同的情形下被告的确定有所不同。 如果作出征收拆迁决定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那么在对该征收拆迁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就是被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以,当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等存在争议时,以作出该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若具体实施拆迁行为的是房屋征收部门,比如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等,当被征收人认为该部门在实施过程中的行为违法,如未按照协议履行补偿义务等,此时房屋征收部门就会成为被告。因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要是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实施拆迁过程中出现违法侵权行为,比如暴力拆迁等,那么被告依然是房屋征收部门。这是因为委托关系下,委托方要对受托方的行为负责。 另外,在一些联合执法进行拆迁的情况下,如果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了相关行政行为,那么这些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共同被告。例如,某区城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联合对某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被拆迁人若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城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就是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总之,在征收拆迁行政诉讼中确定被告,要依据具体的行政行为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如果自己难以确定,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确保准确地确定被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