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该如何认定?


贪污罪的认定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和一系列标准。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贪污罪的概念。简单来说,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从主体方面来看,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政府部门的公务员、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等,如果他们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贪污罪。 其次,在行为方面,要认定贪污罪,必须是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例如,会计利用自己管理账目和资金的职务便利,将单位的公款私自挪用;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虚报采购价格,骗取单位的差价等。 再者,贪污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侵吞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合法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比如通过虚报费用、假造单据等手段骗取公款。 另外,关于贪污的数额和情节也是认定贪污罪的重要因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一般情况下,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同时,如果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特定情形,如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或者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也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定罪处罚。 总之,认定贪污罪需要综合考虑主体、行为、数额和情节等多方面的因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判断。如果发现可能存在贪污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由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和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