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
我遇到件闹心事儿,有人威胁我要给一笔钱,不然就把我的隐私公布出去。我很担心这是不是敲诈勒索。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敲诈勒索罪是怎么认定的呢?满足什么条件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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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下面来为您详细介绍它的认定方式。 首先,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也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通俗来讲,就是犯罪行为既可能让别人的钱袋子受损,还可能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或者其他方面造成威胁。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通常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比如以将对被害人及其亲友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挟则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例如,以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等相要挟。 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简单说,就是只要是法律认可的能够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人都可能构成此罪。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也就是说,犯罪人是故意去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并且就是为了把别人的钱弄到自己手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而“多次敲诈勒索”是指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敲诈勒索罪还需要区分其与民间借贷、正当维权等行为的界限。如果是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索要欠款,并且没有采用威胁、要挟等非法手段,一般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维权之名,使用威胁、要挟方法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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