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
我在做生意时,收到了一张发票,朋友说这可能是虚开发票。我很担心自己会不会因此涉及虚开发票罪。我想知道,法律上是如何认定是不是虚开发票罪的呢?具体有哪些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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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发票的行为。 首先,我们来看虚开发票行为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简单来说,就是发票上的内容,像交易的金额、商品或服务的名称等,和实际发生的交易不一样,这就可能属于虚开发票。 然后,关于虚开发票罪的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里的“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虚开发票的份数较多或者虚开的金额较大等情形。比如,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等。 在实际认定时,还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是因为疏忽或者对发票管理规定不了解而开具了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且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一般不构成虚开发票罪。但如果是故意通过虚开发票来达到偷逃税款、骗取财政补贴等非法目的,那就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虚开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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