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请托型诈骗该如何认定?


找工作请托型诈骗是指以帮助他人安排工作为由,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要认定这种诈骗,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是行为人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在找工作请托的情境中,虚构事实可能表现为声称自己有特殊的人脉关系、内部渠道等,能够确保为被害人安排到理想的工作岗位,但实际上并没有这样的能力或资源。例如,谎称自己与某大型企业的高层领导关系密切,可以直接安排被害人入职,而实际上根本不认识该领导。隐瞒真相则可能是故意不告知被害人工作安排的真实情况,比如明明知道该岗位已经没有招聘计划,却仍然收取费用并承诺能安排入职。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诈骗罪关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构成要件。 其次是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被害人往往是因为相信了行为人所说的能够安排工作的虚假信息,才会自愿交付财物。如果被害人没有产生错误认识,或者虽然交付了财物但不是因为错误认识,就不构成诈骗。比如,被害人虽然给了行为人钱,但心里并不相信行为人能办成事,只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这种情况就不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 最后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这是认定诈骗的关键要素之一。如果行为人在收取财物后,根本没有为被害人安排工作的实际行动,或者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非法活动等,而不是用于所谓的“运作工作”,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之,认定找工作请托型诈骗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只有当这些条件都满足时,才能认定为诈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