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医疗事故死亡如何进行鉴定?


新生儿医疗事故死亡鉴定是一个严肃且重要的过程,它对于确定责任和维护权益有着关键作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在新生儿医疗事故死亡的情形中,就是因为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新生儿死亡。 关于鉴定的启动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如果医患双方对于医疗过程和结果存在争议,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另一种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当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接着说鉴定的机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在申请鉴定时,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医疗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患者一方需要提供的材料有身份证明、就诊资料等。 鉴定的流程大致如下:医患双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鉴定所需材料;医学会受理后,会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专家组通过查阅材料、询问医患双方等方式进行调查;最后专家组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分析、讨论,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会明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果属于,还会对事故等级、责任程度等作出判定。 鉴定结果具有权威性。因为参与鉴定的专家都是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他们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并且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同时,鉴定过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公正、客观。如果医患双方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