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非国家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人员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下面将详细介绍如何认定该罪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非国家人员受贿罪的定义。非国家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这些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工作的便利条件,收了别人的好处,还帮别人办事,而且收的好处达到了一定的数额。 在主体方面,此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公司、企业很好理解,就是我们日常看到的各类企业组织。而“其他单位”,是指除公司、企业之外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受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不属于非国家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客观行为上,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例如,采购人员利用采购的职权,收受供应商的贿赂,从而在采购过程中给予供应商便利。 另外,行为人要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且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是指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被动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为他人谋取合法利益,也包括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不要求实际上已经为他人谋取到了利益。 最后,数额较大也是认定该罪的一个重要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之,认定非国家人员受贿罪需要综合考虑主体、行为、数额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发现有疑似非国家人员受贿的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