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二手房买卖“跳单”行为?


在二手房买卖中,“跳单”行为的认定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下面将为大家详细解释如何认定二手房买卖中的“跳单”行为。 首先,我们要明确“跳单”的定义。“跳单”通俗来讲,就是买方或卖方通过中介机构获得了房源或客户信息后,为了逃避支付中介费,绕过该中介机构,直接与对方进行交易的行为。 认定“跳单”行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第一,要看中介是否提供了房源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如果中介公司已经为买方提供了具体的房源信息,比如带买方实地看房、介绍房屋的详细情况等,那么这就满足了认定“跳单”的一个重要前提。 第二,要考虑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提供的信息。如果买方通过该中介了解到了某套房源,之后却绕过该中介,直接与卖方达成交易,这种情况很可能被认定为“跳单”。例如,买方在中介带看房屋后,记住了卖方的联系方式,随后私下与卖方联系并完成交易,这就明显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信息。 第三,要看买方是否存在逃避支付中介费的故意。如果买方为了节省中介费,而故意绕过中介进行交易,那么这种行为就更符合“跳单”的特征。然而,如果买方是因为中介服务质量差、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等合理原因,而选择其他中介或者直接与卖方交易,那么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跳单”。 此外,在判断是否构成“跳单”时,还需要结合具体的合同约定。如果中介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禁止“跳单”的条款,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那么在认定“跳单”行为时,合同条款将是重要的依据。 总之,认定二手房买卖“跳单”行为需要综合考虑中介是否提供了房源信息、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信息、是否存在逃避支付中介费的故意以及合同约定等多方面因素。在遇到“跳单”纠纷时,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