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交通肇事逃逸是如何认定的?


在探讨特殊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指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要认定特殊交通肇事逃逸,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里的第二条相关规定明确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几种情形,比如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等。当存在这些情形且行为人逃离现场时,就很可能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特殊交通肇事逃逸的“特殊”之处在于一些复杂的情况。比如,当事人可能声称自己离开现场是因为害怕被受害人亲属殴打,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如果有证据表明现场确实存在受害人亲属情绪激动可能实施暴力行为的情况,且当事人在离开后主动报警并到案配合调查,可能就不会被认定为逃逸。但如果没有合理理由,仅仅以害怕被打为借口离开现场,事后也没有及时主动联系警方,那么大概率还是会被认定为逃逸。 再比如,有些特殊职业人员在发生事故后,因执行紧急任务而离开现场。对于这类情况,需要严格审查其执行紧急任务的真实性和紧迫性。如果确实是为了履行特殊职责,如医生为了抢救生命垂危的病人、消防员去执行救火任务等,并且在事后及时向相关部门说明情况并配合处理事故,通常不会认定为肇事逃逸。但如果所谓的紧急任务是编造的,那就属于逃逸行为。 另外,在某些事故中,当事人可能因为受伤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暂时失去意识而离开现场,这种情况不能简单认定为逃逸。需要结合医院的诊断证明、现场证人证言等证据来判断当事人当时是否有能力留在现场处理事故。如果经证实当事人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留在现场,并且在恢复意识后及时采取了报警、配合调查等措施,不应认定为逃逸。总之,特殊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各种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准确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