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典型中的共犯如何进行认定?


在探讨单位受贿罪典型中的共犯认定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单位受贿罪的概念。单位受贿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这就好比一个单位整体,通过其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以单位的名义接受了别人的好处,并且为对方办了事,而且这种行为达到了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 接下来我们看共犯的问题。在单位受贿罪中认定共犯,需要看行为人是否与单位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和共同的受贿行为。所谓共同的受贿故意,就是说参与的人都清楚这个行为是在进行受贿,并且都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说,单位的领导和几个下属一起商量,决定以单位的名义收取他人财物来为对方办事,这里领导和下属就有共同的受贿故意。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单位受贿罪的共犯认定中同样适用这一基本规定。对于单位内部人员,如果他们与单位决策层共同谋划、参与实施受贿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共犯。 对于外部人员,如果其与单位相互勾结,帮助单位实施受贿行为,也可能构成共犯。例如,某个中介人明知某单位有受贿的意图,还帮忙牵线搭桥,让行贿方与单位取得联系,促成受贿行为的发生,那么这个中介人就可能被认定为单位受贿罪的共犯。 在认定过程中,还需要区分主犯和从犯。主犯通常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比如单位受贿罪中的主要决策者、策划者。从犯则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像上面提到的帮忙牵线搭桥的中介人。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单位受贿罪的共犯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具体方式、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等。不能仅仅因为某人与单位有一定关联或者参与了部分环节,就简单认定为共犯,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判断。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