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借据该如何认定?


在日常生活中,书面借据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重要凭证。那么,法律上是如何认定书面借据的呢?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书面借据的定义。简单来说,书面借据就是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表明其借款事实和借款金额等关键信息的书面文件,常见的比如借条、欠条等。 认定书面借据,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 从形式要件来看,书面借据要具备基本的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对于书面借据而言,一般应当有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等基本内容。如果这些要素缺失,可能会影响借据的证明力。例如,借据上没有写明借款人的姓名,就很难确定到底是谁借了钱,这样的借据在认定时就会存在很大的困难。 从实质要件来讲,要审查借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真实性就是要确定借据是否是借款人本人书写和签署的。实践中,可以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来确认。如果借据是伪造的,自然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关联性则是指借据要与实际的借贷行为相关联。也就是说,借据所记载的借款事实确实发生过。比如,出借人不仅要有借据,还需要提供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来佐证借款的实际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此外,还要考虑借据的合法性。如果借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这样的借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比如,以从事非法活动为目的而签订的借据,就不受法律保护。 总之,认定书面借据需要综合考虑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和合法性等多个方面。在处理借贷纠纷时,当事人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