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应如何完善?


破产管理人制度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法律指定或选任的,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等工作的专门机构或个人。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反思与重塑。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当前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在选任方面,现行法律规定法院在破产程序启动时指定管理人,但这种指定方式缺乏债权人的有效参与,可能导致管理人不能充分代表债权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虽然赋予了债权人会议一定的更换管理人的权利,但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 在职责方面,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不够明确和细化。比如在处理破产企业的复杂资产时,对于一些特殊资产的处置,管理人可能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引。而且,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容易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 为了完善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在选任制度上,可以增加债权人的参与度。例如,在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由债权人代表、债务人代表等组成的选任委员会,共同参与管理人的选任过程,这样可以使选任出来的管理人更能平衡各方利益。 明确和细化管理人的职责也很重要。可以通过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对管理人在处理各类资产、债务等方面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一方面,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作用,让债权人能够及时了解管理人的工作进展和财务状况。 此外,还可以提高破产管理人的专业素质。可以通过建立专业的培训体系,对管理人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他们在法律、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并且,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根据管理人的工作绩效给予相应的报酬,激励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 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选任、职责、监督、专业素质等多个方面进行改进,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破产实践需求,更好地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