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权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受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它的设立旨在弥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同时也起到一定的抚慰作用。
目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然而,在实践中,该制度仍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
从赔偿范围来看,当前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集中在人身权益和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方面。可以考虑适当扩大赔偿范围,比如对于一些特殊的合同违约行为,如果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也应纳入赔偿范畴。例如,婚庆公司因重大失误导致婚礼录像丢失,给新人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这种情况下可允许新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标准的确定是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关键。目前赔偿标准较为模糊,缺乏统一的量化依据。可以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建 立起相对合理、可操作的赔偿标准体系,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举证责任方面,由于精神损害具有主观性,受害人举证困难。可以适当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采用合理推定的方式。例如,在一些明显的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出现精神障碍的情况下,只要受害人能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以及自己出现了相应的精神症状,就可初步认定精神损害的存在,再由侵权人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精神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在程序方面,应简化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程序,降低维权成本。可以设立专门的小额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同时,加强对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工作,通过调解快速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需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让公众了解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提高维权意识。同时,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提高法官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的专业水平和判断能力,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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