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该如何完善与发展?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纠纷时接触到了代位权和撤销权。感觉这两个制度在实际应用中有些复杂,我不太清楚它们目前存在哪些不足,也不知道从哪些方面去完善和发展。想了解一下在我国法律体系里,代位权、撤销权制度完善与发展的方向和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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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撤销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代位权和撤销权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下面我们先分别解释这两个概念。 代位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比如,甲欠乙钱,丙又欠甲钱,而甲却不积极向丙追讨,导致乙的债权难以实现,这时乙就可以代位向丙主张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撤销权,则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到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例如,甲欠乙钱,甲却无偿把自己的财产转让给丙,导致自己没有足够的财产偿还乙的债务,此时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的转让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然而,目前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在代位权方面,行使程序较为复杂,需要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这会增加债权人的维权成本和时间成本。而且对于“怠于行使权利”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在实践中引发争议。在撤销权方面,对于债务人主观恶意的判断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债权人举证难度较大。 为了完善这两个制度,首先可以简化代位权的行使程序,比如可以适当引入非诉讼的方式,降低债权人的维权成本。同时,进一步明确“怠于行使权利”的认定标准,例如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就可以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对于撤销权,要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债务人主观恶意判断标准,减轻债权人的举证负担,例如可以通过债务人的交易价格、交易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其是否存在恶意。此外,还需要加强代位权、撤销权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和协调,形成更加完善的债权保障体系,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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