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探望权制度该如何完善?

我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对方,我在行使探望权的时候遇到了很多麻烦,感觉现在的探望权制度存在不少漏洞。比如约定的探望时间不合理,对方还经常故意阻挠我探望孩子。我想了解下我国探望权制度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完善,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改进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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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制度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探望权制度在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中有着重要地位,它保障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保持联系、进行情感交流的权利。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探望权制度确实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探望权的基本概念。探望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看望子女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一规定明确了探望权的主体、行使方式以及中止和恢复的情形。 目前,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在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上,法律规定得比较笼统。虽然允许当事人协议,但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法院的判决往往缺乏具体的标准,导致执行起来存在困难。而且,对于不协助行使探望权的一方,法律的制裁措施不够明确和有力。 为了完善探望权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细化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法律可以制定一些指导性的标准,比如根据子女的年龄、学习和生活情况,规定合理的探望周期和时长。例如,对于年幼的子女,可以适当增加探望的次数;对于上学的子女,要避免在学习的关键时期进行探望。 二是加强对不协助行使探望权行为的制裁。当一方故意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除了目前法律规定的可能面临的罚款、拘留等措施外,可以考虑引入更具威慑力的处罚机制,如将不协助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对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 三是建立探望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除了诉讼途径外,可以鼓励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探望权纠纷。这样可以减少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关系,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四是强化对子女意愿的尊重。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时,要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特别是当子女达到一定年龄,有了独立的认知和表达能力后,应当听取他们的意见。如果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意被探望,要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 总之,完善我国的探望权制度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努力,以更好地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同时也促进子女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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