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第十三条如何解释?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三条对交强险合同双方都有重要约束和规范,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该条第一款规定,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这是为了保证交强险合同的规范性和公平性。因为交强险的条款和费率是经过监管部门审批确定的,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如果允许投保人随意附加条件,就会破坏这种统一和公平,也可能导致保险市场的混乱。比如,投保人不能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之外额外增加一些特殊的保障内容,或者要求降低保费等不合理的附加条件。 其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这主要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的自主选择权。有些保险公司可能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强制投保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附加一些不合理的条件。例如,保险公司不能以不办理交强险为要挟,要求投保人必须同时购买该公司的商业车险,或者附加一些诸如指定修理厂、指定驾驶员等不合理的条件。 违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是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对于投保人,如果违反规定提出附加条件,保险公司有权拒绝不合理要求,按照正常的合同条款和费率执行。而对于保险公司,如果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措施。 总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一方面保障了交强险合同的规范有序,维护了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也保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购买交强险时能够自主、公平地选择。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投保人还是保险公司,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确保交强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