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土地增值税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我公司之前年度经营亏损,今年有土地增值税相关业务。我想知道,这笔土地增值税能不能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呢?要是可以的话,能在多大程度上弥补呢?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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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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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而以前年度亏损,是企业在以前的经营年度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经营利润为负数的情况。 从税务处理的角度来看,土地增值税本身不能直接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是,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后,会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作为一项成本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当企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如果该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且企业存在以前年度亏损,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也就是说,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后,通过影响应纳税所得额,间接与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产生关联。例如,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如果减少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正数,且企业有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那么就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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