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如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这条法律条文。首先,它明确了禁止屠宰、经营、运输特定动物,以及禁止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特定动物产品的情形。这些禁止性行为是为了有效防控动物疫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种情形“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这里的“封锁疫区”是指当某个地区发生了较为严重的动物疫病时,政府相关部门会依法对该区域进行封锁,防止疫病扩散。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很可能已经感染或者携带了疫病病原体,如果对其进行屠宰、经营、运输,就会导致疫病传播到其他地区,危害极大。 第二种情形“疫区内易感染的”,疫区内除了已经确定感染疫病的动物外,还有一些动物虽然目前没有表现出感染症状,但它们容易受到疫病的侵袭。如果对这些易感染动物进行相关操作,也会增加疫病传播的风险。 第三种情形“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在进入市场流通之前,按照法律规定是需要经过检疫的。检疫的目的是检查动物和动物产品是否健康、是否携带疫病病原体等。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其健康状况是未知的,可能会给消费者和其他动物带来潜在的健康威胁;而检疫不合格的,说明其不符合相关的健康标准,更不能进入市场。 第四种情形“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染疫动物和疑似染疫动物是疫病的直接传染源,如果对它们进行屠宰、经营、运输等操作,疫病很容易传播开来,可能会引发大规模的动物疫病流行,甚至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第五种情形“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病死动物的体内可能含有大量的病原体,如果对其进行处理不当,比如屠宰、经营等,这些病原体就会进入食物链或者环境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而死因不明的动物,也有可能是因为感染了某种疫病而死亡,同样存在传播疫病的风险。 第六种情形“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因为动物防疫的情况比较复杂,可能会出现一些在立法时没有预见的情况。有了这个兜底条款,就可以涵盖所有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情形,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违法者可能会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被吊销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