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民事诉讼法》第2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下面为你详细解读: ### 条文基本含义 这条法律主要涉及执行担保的相关内容。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没办法马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他可以向法院提供担保,比如提供财产作为担保物,或者由第三人来提供保证。同时,还需要经过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一旦满足这些条件,法院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暂缓执行,并且确定暂缓执行的期限。 ### 涉及的法律概念解释 - **执行担保**: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它的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被执行人缓冲的时间,让其有机会通过其他方式来履行义务。 - **暂缓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因法定事由的出现,人民法院决定暂时停止执行行为。这里的法定事由就是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 实际应用情况 在实际的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假如甲起诉乙要求偿还借款,法院判决乙偿还借款后进入执行程序。此时乙没有足够的现金偿还,但乙有一套房产,乙向法院提出用该房产作为担保,并希望暂缓执行,同时经过甲的同意。法院就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一段时间。如果在暂缓执行期限内,乙按照承诺履行了义务,那么执行程序就正常结束。但如果乙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就有权对乙提供担保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来实现甲的债权。如果是第三人提供保证的,法院也可以执行第三人的财产。 ### 法律依据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于执行担保也有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根据该解释,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这进一步明确了执行担保在实际操作中的相关细节和保障措施,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