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我家在国有土地上有套房子,最近听说要进行征收。我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太了解,想知道这个条例是怎么规定征收和补偿的,征收过程中我的权益如何保障,补偿标准是怎样确定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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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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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法规。下面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明确适用范围。该条例适用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这里所说的公共利益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等。也就是说,只有出于这些公共利益目的,才能依据本条例进行房屋征收。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其次,房屋征收的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就保证了征收工作的有序和公正。相关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再者,征收程序方面。房屋征收要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这些程序规定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三条等。 然后,补偿方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一系列补偿规定确保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保障。依据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 最后,如果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相关法律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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