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之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规范涉及公证活动的民事案件审理有着重要意义。下面为您解读该规定的第三部分。 首先,在责任认定方面,该部分明确了公证机构在民事案件中的责任承担方式。当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存在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过错是指公证机构在审查、核实等环节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例如,没有对当事人提供的关键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就出具了公证书,导致后续出现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其次,关于赔偿范围的确定。对于因公证过错造成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合理的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因为公证错误而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等情况。比如,因为错误的公证,当事人按照错误的公证书进行了财产处分,导致财产损失。合理的间接损失则是指基于该直接损失而必然产生的其他损失。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证据来综合判断损失的范围。 再者,在诉讼程序上,该规定第三部分也有相关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机构的过错责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对公证机构存在过错以及自己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公证机构也有权利进行抗辩,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核实义务。 最后,该规定还强调了与其他法律规定的衔接。在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时,不仅要依据本规定,还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有助于构建一个完整的法律适用体系,保障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部分对于明确公证机构责任、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涉及公证活动的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