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开的发票跨月了如何作废?
我之前找税务机关代开了一张发票,现在发现有问题需要作废,可发票已经跨月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该怎么操作,是和当月发票作废流程一样吗,还是有其他特殊规定呢?想了解下具体的作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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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个人代开的发票跨月时,不能直接进行作废操作,而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原发票的影响。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具体的操作步骤和相关法律依据。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由于是跨月发票,原发票已无法直接作废,所以要开具红字发票。第一步,需要准备好相关资料。一般包括原发票的全部联次(如果无法收回,要取得受票方的有效证明,比如对方出具的拒收证明等)、代开发票时的相关申请资料、个人的身份证件等。第二步,前往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向税务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填写红字发票开具申请表格。在表格中要详细填写原发票的信息,如发票代码、号码、金额、税额等,以及开具红字发票的原因。第三步,税务机关会对提交的资料和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就会为你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的金额、税额等信息与原发票相同,但以负数形式体现,这样就相当于冲减了原发票的业务。最后,将红字发票与原发票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检查。总之,个人代开的发票跨月后不能简单作废,要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来处理。在整个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守税务机关的要求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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