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权利该如何判断?


在法律层面,判断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权利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又有明确规则可循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怠于行使权利”的含义。简单来说,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对其到期债权,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采取这种方式。这里强调的是“能够”,即债务人有能力、有条件去主张债权,而不是因为客观上的障碍无法主张。例如,债务人明明知道次债务人有一笔到期债务应该偿还给自己,而且也有证据证明这笔债权的存在,同时也没有受到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但就是不采取法律手段去追讨。 判断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权利,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 从行为方式上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就可以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判断标准,因为诉讼和仲裁是比较正式、有效的主张权利的方式。如果债务人只是口头向次债务人催要,而没有通过法律途径,一般会被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 从权利行使的必要性来看,如果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且债务人不及时行使该权利会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那么也可能构成怠于行使权利。比如,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正在恶化,如果债务人不及时主张债权,等以后次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了,债权人的债权就难以实现。 另外,债权人要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通常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以及债务人没有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该债权。在实践中,债权人可以通过收集相关的合同、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债权的存在,同时可以通过查询债务人是否有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记录来证明其是否怠于行使权利。 总之,判断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权利,需要综合考虑债务人的行为方式、权利行使的必要性以及债权人的举证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在具体案件中,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准确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