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是否需要支付加倍履行期间的利息?
我公司申请了破产,现在涉及到债务清偿问题。有债权人提出要我们支付加倍履行期间的利息,我不太清楚在破产案件里这合不合法,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讲,破产案件到底需不需要支付加倍履行期间的利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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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案件中,关于是否需要支付加倍履行期间的利息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加倍履行期间的利息”这个概念。它是指在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履行期限内,债务人没有按时履行义务,那么从逾期之日起,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比正常利息更高的利息,这是对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一种惩罚性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这意味着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债务人无需再支付加倍履行期间的利息。因为破产程序的目的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如果继续计算加倍利息,可能会使部分债权人获得过度的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然而,如果加倍履行期间的利息是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就已经产生的,那么这部分利息通常会被认定为普通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也就是说,在破产程序中,这部分已产生的加倍利息可以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但清偿顺序要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 综上所述,破产案件中对于加倍履行期间的利息,要区分是受理破产案件之前产生的还是之后产生的。受理之后的一般无需支付,而受理之前已产生的则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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