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性质该如何判定?
我开车时不小心和另一辆车擦碰了一下,当时因为心里害怕就直接开车走了。事后我很担心这会不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想了解一下交通肇事逃逸性质是怎么判定的,什么样的情况算逃逸,什么样不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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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通俗来讲,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的行为。它的判定对于明确事故责任和后续的法律处理至关重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里所提到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包括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是指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 要判定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比如,有的司机在发生事故后,为了逃避赔偿责任、刑事处罚等而逃离现场,这就很可能被认定为逃逸。但如果是因为受伤需要去医院救治,或者为了及时报案而暂时离开现场等合理原因,并且有证据能够证明,一般就不会被认定为逃逸。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轻微刮擦等小事故,当事人可能没有意识到发生了事故而继续驾车离开,这种情况通常也不认定为逃逸。不过,最终是否属于逃逸,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由相关部门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来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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